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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不可以。
根據《機動車登記規(guī)定》(公安部令第164號)第四十六條、第四十七條相關規(guī)定:
未銷售、購買、調撥、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后尚未注冊登記,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,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;
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,車輛管理所核發(fā)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。